亚里士多德在《政治学》中开篇即写道:“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(人类在本性上,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)。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,他如果不是一位鄙夫,那就是一位超人,这种‘出族、法外、失去坛火(无家无邦)的人’荷马曾视为自然的弃物。”人类需要社会生活,但是,社会性,不是唯独人类有,社会性的动物不少。但是,和其他社会性动物相比,人类有理性,能有意识地进行集体合作。

(霍布斯和“恐惧”是双胞胎)

人在自然状态是无法合作的。没有合作,生活就很艰难。自然状态下的人类“孤独、污浊、卑贱、野蛮和短命”(霍布斯语),人与人之间,如同狼与狼之间,是生存竞争。人类厌烦了此种状态,对于无政府状态的“恐惧”使得人类想办法组织起来,相互妥协,订立规矩,并有了执行规矩的强制力量——政府。

不可否认,国家是人类合作的制度安排。但是,我们要对国家做类型学上的考察。从理论上讲,国家通过两种手段组织社会:一是法律。通过法律建立起一种基于“契约”的合作方式。个体服从法律从而接受国家的成本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,收益则是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“法治下的自由”,也即获得秩序和安全。二是权力。通过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层层控制,形成金字塔一样的等级结构,人人都处在一张权力控制的网络。这种所谓的集体行动和合作是不平等的,远谈不上“互惠”。个人的价值取决于在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,权利义务的分布完全依照等级序列展开。在塔尖的,只有权利,不负任何义务;在塔底的,只有义务和“饿不死”的所谓“生存权利”,在更多的时候,如同蚂蚁和工蜂一样活着,便是“蝼蚁”!

在通过权力组织起来的社会,你在权力序列中的位置,决定了你的权利义务指向。而社会的伦理,也就是人际关系,不外是将金字塔复制于社会关系中。金字塔某一层的个人,只和其上层发生关系,权利与义务也止于这个层面。我们所说的“人伦”,也就止于血缘、亲缘、业缘,最远是地缘。除此之外,我们不负责任。也就是说,对陌生人我们无权利义务要求。因为,在权力主导的社会中,上下级之间是零和博弈,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;在人与人之间,是费孝通说的“差序格局”,所谓的仁慈、爱心、伦理,通常和陌生人没有太大关系。

于是,在权力格局中,只有你赢我输、你死我活,何来“共赢互惠”?当社会的流动摧毁了伦理社会后,我们和陌生人之间就成了“狼与狼”的关系。我们的伦理无法指导我们和陌生人打交道,我们和陌生人处于“自然状态”。什么是“自然状态”?就是自保和活命是第一位的。因此,虽然我们处于现代国家之中,但由于法律的不足,当我们身边都是“陌生人”时,我们很容易仍然和处于自然状态一样,人人为了活命和自保,怀疑妒忌,以邻为壑。人人像刺猬,何谈“互惠”?

人类应该向南极的帝企鹅学习。帝企鹅也是社会动物,抱团取暖。可是,在冷下20摄氏度以下的严寒中,处在企鹅群外围的企鹅估计没多久就要冻僵了。但是不用担心,企鹅群一直在转动,使得外围的企鹅能够很快转入内圈,而内圈的企鹅又会转到外围,真正实现“我为人人,人人为我”,轮流地“统治和被统治”。如此,才有“互惠合作”。设想一下,如果有些企鹅永远在内圈,有些企鹅永远为别人抵御严寒,这样的“合作”如何会有持久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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